海口一90后男子诈骗钱财74万元 被判十年
发布日期:2017年05月13日
央广网海口5月12日消息(记者朱永 通讯员胡坤坤)2014年初,邱国坚(男,1990年出生,海南省海口市人)开始在海口市从事信用卡套现的非法活动,2014年8月份,邱国坚支付13万元作为首付款按揭购买一辆小轿车。期间,邱国坚向其姨丈林某称做信用卡套现的生意很赚钱,并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林某高息借款且按时归还,取得了林某的信任。9-10月份开始,邱国坚以经营古玩店需要资金为由先后许以每月6%至8%的高息向林某、郑某、郑某琼借款。同时邱国坚于10月10日以朋友的名义租下一铺面,并于2015年1月29日以其女朋友为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海南禾瑞轩贸易有限公司,在铺面经营禾瑞轩古玩店。2014年12月份,邱国坚从事的信用卡套现业务出现严重亏损,古玩店生意也没有明显盈利,但邱国坚在明知道自己生意亏损、明显缺乏偿还能力的情况下,仍然向林某、郑某、郑某琼谎称生意赚钱,继续以高息向人借款,并以借款填补之前的亏损、支付高额利息以及购买欧米茄手表、钻戒、开派对等高消费活动。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间,邱国坚共骗取郑某人民币741700元;骗取郑某琼人民币137450元;骗取被害人林某、吴某夫妇人民币50万元,共计人民币1378750元。
2015年6月份,邱国坚因无力偿还债务便开车逃到武汉市躲债,且在躲债期间廉价处置小轿车、欧米茄手表和钻戒等贵重物品,并将款项挥霍殆尽。
原判认定,被告人邱国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和经营古玩店出现严重亏损的情况下,明知道自己缺乏偿还能力,却虚构生意赚钱,隐瞒以借款还高息和少量本金的真相,并许以高息回报的条件,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378750元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邱国坚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。
宣判后,邱国坚不服一审判决,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。
海口中院认为,上诉人邱国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和经营古玩店出现严重亏损的情况下,明知自己缺乏偿还能力,虚构生意赚钱,隐瞒真相,许以高息回报的条件,骗取被害人林某、吴某、郑某、郑某琼共计人民币1378750元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一审认定邱国坚骗取郑某741700元有误,应为741300元,予以纠正,其余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程序合法,应予维持。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